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党中央、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我院意识形态领域平稳有序的工作态势,团结全院广大师生共创具有新时代特色的高质量、高水平职业院校,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
(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
(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四条 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在各项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学院各二级单位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管辖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责领导责任,有效防控和防范意识形态风险,早发现早处置,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告。学院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意识形态责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筹协调全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处。
第七条 党群工作处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实行意识形态工作全覆盖,超前防范,有效管控,正面引导,聚焦网上网下正能量。
第二章 任务责任
第八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第十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理论武装工作体系,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学习平台。深入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落实到思想理论建设、教育教学各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一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完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学院党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城情兄。
第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完善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齐抓共管机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加强对课堂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和社团、校友会等的管理,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学术讲座等活动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党群工作处审批。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报、信息、公众号、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院活动的管理,境外基金进入学院,师生接受、获得境外基金资助和奖励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院党委审批。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须经党群工作处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加强网络阵地意识形态的管理。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学院党委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网络信息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学院各级网站要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第十五条 强化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党内通报表明立扬、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开展思想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师生,分类开展教育转化、处置等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座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将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纳入学院干部培训规划,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意识形态工作,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至少1次意识形态工作。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意识形态工作,向院党委汇报至少1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学院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党群工作处牵头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要有计划有方案,督查结果向院党委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组织人事处要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新闻媒体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编写的教材和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论文、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未履行依法管网治网职责,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对本单位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建立健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细则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党群工作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意识形态责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卜立新
副组长:王兴华 刘俐宏
成 员:杨立军 姜文焕 陈 权 司瑞彪 王 蕊 齐世杰 孙向龙
王 欣 杨坤杰 李海平 杨近明 齐凤杰 齐付普 王占亮 郭晓薇 杨春晖 赵 民 敖海军 潘鹏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王蕊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