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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第一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一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1.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2. 持卡人在消费确认15日内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3. 持卡人在外地出差不能按时报销时,要及时把消费信息告知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把信息和摘要说明登录上报市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消费后15日内凭各级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 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后现金报账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0.经市财政部门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亦应按照公务卡消费目录的要求,优先选择公务卡或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五条 使用公务卡后,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