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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物资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公用物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充分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确保教学、日常生活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1.教室内课桌椅、门窗玻璃、风钩、插销、讲台、黑板、窗帘、电扇、开关、日光灯、插座、电视、班牌、名言牌以及各种线路、室内和楼道墙壁、楼梯栏杆等。
2.实训楼、实习车间、图书馆、体育馆、健身中心内所有设施。
3.男、女生宿舍所有设施。
4.食堂、浴室等服务场所内的所有设施。
5.各处室以及所有办公场所的公用物资。
6.路灯、消防设施等校园内其它一切公共设施。
二、职责分工
(一)后勤(保卫)处是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调配、维护更新、拆除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统计、资料的收集等管理工作。
(二)各系部、处室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功能楼内外公共设施的监督和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场地、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报修。
1.宿舍楼由学工处负责监管。
2.行政楼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体监管,室内公用物资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监管。
3.公共教学楼由教务处负责整体监管,实训实验楼由具体使用系部负责。
4.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公共教室、实训场地等各场所由相应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5.校园景观、绿化设施、路灯、停车场和各类指示标志牌等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
6.各承包餐厅和服务摊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承包人对校方提供的相关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
三、公用物资损坏的责任认定、赔偿和奖惩管理办法
1.公用物资的保管和使用责任到人,凡公用物资遭到损坏或遗失,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学校进行调查,情况无法查实时,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宿舍公用物资遭到破坏或遗失,由使用部门负责追查。追查到个人,由个人赔偿,追查不到个人的,由使用部门负责赔偿。
3.学生个人损坏公用物资赔偿办法及处分:
(1)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不给与处分;
(2)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价2倍赔偿,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3)故意损坏,按价5倍赔偿,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各种公用物资和公共设施除自然磨损和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坏外,人为损坏的均按标准进行赔偿。
5.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后勤(保卫)处和使用部门要定期检查公用物资的完好情况,公用物资损坏,负责使用部门要及时落实责任,并按标准赔偿。
6.后勤(保卫)处要监督公用物资损坏部门或责任者把赔偿金交到财务处,财务处和后勤(保卫)处每学期核对一次《公用物资维修申报单》列举的赔偿金缴纳情况,没有按要求缴纳赔偿金的,在公用物资监管责任人的津贴(工资)中扣除。
7.教职工调动、退休或工作调整须先同后勤(保卫)处办理办公用物资交接手续,如有丢失照价赔偿。手续交接不清,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8.食堂等经营场所合同到期后,后勤(保卫)处要检查公用物资的完好情况,因承包方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照价赔偿。
9.对积极举报或抓获损坏公共设施的人,查实一件给予举报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报废管理
公用物资报废必须由物资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认可,由后勤(保卫)处、纪检部门和财务处共同进行查验后,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再由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科注销并回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报废,报废公用物资由资产管理科报请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