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2015]1号《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规划(2014-2018)》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学校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四条 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申请注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方法
使用APP软件“志愿汇”按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加入“星空游戏app安卓免费版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志愿者权利
(一)申请参加学院发布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生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遵守学院志愿者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学院志愿者活动部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星空游戏app安卓免费版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与管理由学院团委负责。学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托志愿活动部组建院级志愿服务总队,各系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成立系部志愿服务分队,各系安排教师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院团委“志愿者活动部”具体负责学生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学校组织由院团委、系团总支负责实施;鼓励学生自行开展。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学院志愿服务部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递交申请,获准后按照志愿服务工作具体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学生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院、系开展志愿服务程序:
1.院学生志愿者活动部负责人向院团委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资料,院团委进行审核登记备案;系学生志愿者活动部负责人向系团总支进行申请开展志愿服务,系部审核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资料,院团委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学院对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2.活动结束之后院团委(系团总支)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院级志愿服务通过“志愿汇”自动记录学生服务时长。院(系)学生志愿者活动部负责人活动后将照片等资料留存,填写志愿服务反馈表(附件1)并在院团委(系团总支)存档;
(二)学生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程序如下:
1.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工处(团委)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资料;
2.学生自行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须有指导老师进行组织申请,人数不得少于6人,活动结束之后负责人进行照片留存,并发送到到学工处(团委)存档,填写志愿服务反馈表(附件1)并在学工处(团委)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及系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十八条 学院团委负责通过“志愿汇”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包括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学工处(团委)负责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各系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各系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学校监督。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参加志愿服务是参评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志愿服务优秀个人、志愿服务优秀集体、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选表彰
学院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每年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个人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权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