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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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市场用工机制的需求,做好本校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促进毕业生尽早就业,根据国家人社部和河北省人社厅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推荐原则
1.应坚持学院推荐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2.推荐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确保每位学生至少有一次被推荐机会。
4.推荐名单应由教务处与学生处、系部共同协商,最后确定。
5.校企办应向学生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学生应明确表示本人意愿。
6.被录用的毕业生先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生报到通知单。
7.对本人愿意但用人单位未录用的毕业生再安排一次推荐。
8.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不再推荐。无正当理由二次不服从学校推荐的不再推荐。
9.已定向实习的毕业生因本人主观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不再安排推荐。
二、毕业推荐工作程序
1.校企办于第六学期起集中开展毕业生推荐的宣传、指导工作。
2.做好毕业生推荐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毕业生的工种、人数、性别、居住区域、学习成绩、政治面貌等资料的汇总及毕业生的体检等。
3.校企办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工种、专业、人数、性别、路线、表现、成绩、技能水平等),经与系部协商,分批确定推荐的学生名单。
4.校企办、系部召集被推荐学生会议,介绍用人单位情况,并填写发放毕业生推荐单位通知单。
5.被推荐学生填写毕业生推荐单位通知单,明确本人是否愿意服从推荐的意见。不愿意服从推荐的,也应填写毕业生推荐单位通知单,并明确表明本人不愿意接受推荐的真实原因。
6.校企办安排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或派出工作人员陪同愿意服从推荐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
7.面试合格被录用的毕业生先办理完离校手续,再领取毕业生报到通知单。凭报到通知单到用人单位报到。
8.学生处向用人单位移交已报到的毕业生的档案材料。
9.经用人单位面试不合格的,继续等待推荐,校企办根据其他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再安排一次推荐。
10.不愿意服从推荐的毕业生,校企办在其它学生均获得一次推荐机会后,根据市场需要情况再确定是否进行第二次推荐。
11.已被录用并报到的毕业生由于个人的原因而离开用人单位的,学校不再负责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