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为增强我校师生的校外实习安全意识,保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校外实习期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单位主要由校企办负责系部就业人员开发并会同系部共同进行考察,实习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 为减少由于综合素养不达标学生参加实习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各系部要对德育或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受过某种处分的学生,不推荐安排实习单位,待对学生进行再学习或再教育后,达到合格标准后再予推荐。
第三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要采取召开动员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使学生熟知我校《校外实习管理办法》和《校外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四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由就业人员负责联系车辆、护送学生上岗。就业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等因素,安排学生具体上岗时间;就业人员所联系车辆应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联系使用超载、报废,无合法营运手续、违规载客等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否则,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将追究联系车辆人的责任;学生送达用人单位前,应按学校规定签署完相关协议、办理完相关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启程,否则出现一切事故由送达人负责。认识实习的车辆等事宜按照一般学校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系部原则上要在每个实习单位中选定1-3名学生担任小组长(10人以下1名,10以上视情况而定),负责实习中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保持与学生联系的通畅。
第六条 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某种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系部就业人员和实习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离职或私自调换实习单位,如需要中途离职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家长和用人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家长接回,不允许学生自行离开和私自调换实习单位,否则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自负。系部就业人员要随时掌握实习学生动向,对于擅自离职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家长,由家长接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加强自身安全意识,遵纪守法,遵守安全规范。不允许从事一切非法活动,比如打架斗殴、非法传销等。做好防火、防盗抢、防溺水、防诈骗、防中毒、不得与异性亲密接触、不得在外留宿、不得酗酒、赌博,未经允许,不得到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场所活动,不得到污染严重不宜于身心健康的环境逗留。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实习期间,不得搭乘超载、报废、黑车等车辆,即便步行或骑车也必须自行注意交通安全,校外实习期间的交通安全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负责。
第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如发生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校。
第十一条 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的自谋手续,实习期间出现一切安全问题责任自负。未按规定办理自谋手续的,所有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学生校外实习前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出现事故后,要积极协助学生、家长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三条 护送学生上岗或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启动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