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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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校外实习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使校外实习工作安全、有序、有效、顺利进行,确保实习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校外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校外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校外实习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去单位实习,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实习岗位,提供一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技能训练等工作。
第三条 校外实习开始前,教务处和各系部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 学生校外实习前,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和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爱岗敬业教育、文明礼貌教育;明确校外实习的意义、目的、要求、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学校应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六条 校外实习管理要做到责任到人,各系部要指定专门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管理。
第七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合格的实习总结或实习报告。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特殊专业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支持鼓励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校外实习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统筹并会同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各系部就业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努力开拓高质量的实习单位;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各系部应与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共同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如特殊情况下由其中一方进行考察的,考察者为第一责任人。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并与实习单位协商具体的实习方案,其中包括:实习的时间、专业、人数、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待遇、安全管理等。
第十条 各系部与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共同负责回访、检查、质量评估等工作,协助解决实习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管理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管理专门人员应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处理学生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要为每名学生发放《致校外实习学生家长一封信》、《学生实习手册》、未满十八周岁要发放《知情同意书》,使学生和家长熟知我校《校外实习管理办法》、《校外实习协议》和《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等的各项规定。实习开始前,未满十八周岁学生要将监护人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交回系部,否则不安排学生上岗实习;实习结束,学生要将填写完整并有用人单位实习成绩鉴定、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学生实习手册》交回系部存档备查并由系部将统计汇总表报与校企办。《学生实习手册》做为评价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系部负责人根据收缴的《学生实习手册》以及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成绩合格及以上者,由系部出具手续,学生方可到学生处领取毕业证等证件;学生无《学生实习手册》,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实习手册上无鉴定成绩、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系部和学生处不得允许学生领取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实习所需要的费用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的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或按与实习单位协商由实习单位支付的方式执行。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五)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前,各系部和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学生召开动员会,使学生明确学校《校外实习管理办法》和《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安全教育,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与实习要求等。
第十九条 学生因升学、入伍及其他自身原因需暂缓或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原因及顶岗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并提供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等,否则学校不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申请自主创业的学生,需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学校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自主创业。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二十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多次通知面试而拒不参加者,学校不再为其安排顶岗实习单位,由学生自谋顶岗实习单位;学生面试通过但拒绝上岗、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校协商,应给予一定的处分,并不再为其安排实习单位,由学生自谋顶岗实习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由于自身原因,经过多次面试未被录用的学生,学生应参照学校自谋职业的相关要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面试前,应通过与招聘人员的交流,熟知招聘单位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等,然后结合自身星级等级自行决定选择所应聘的实习单位,一旦选择应聘并被录用后,视为已经熟知并完全接受单位的用工条件,不得再有异议;在实习期间,如因用人单位的招聘宣讲与实际不符,而致使实习无法进行下去的,由校企办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由就业人员统一安排新的实习单位;校企办负责监督并受理学生的投诉,如由于负责就业教师安排不对口、弄虚作假等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者,则调换实习就业人员;严禁个别学生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或离职,或煽动其他同学离岗或离职。对于煽动或擅自离岗离职的学生,由系部给予处分,并由系部报学生处备案,实习考核成绩按不合格计,不予毕业,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实习单位或离岗离职,因参军升学、个人家庭、身体等特殊原因需调整实习单位或离岗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征得实习单位、学校以及监护人的同意后,方可调换或离岗离职,无特殊原因或实习单位、学校以及监护人中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者,不得离岗离职或调换实习单位;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上岗前已经为学生做了大量的专业化或专利保密性质的培训,或已经为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奖助学金和服装赞助等,学生上岗后没有按约定完成用工期即擅自离岗离职或调换实习单位者,由系部给予处分,并由系部报学生处备案,实习考核成绩按不合格计,不予毕业,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负责监督。其它涉及的赔偿事宜由用人单位按其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不适合工作岗位等非主观因素而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学校可继续为其推荐新的实习单位,直至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计划;如因自身主观原因,比如:消极怠工、故意出错、经常旷工、迟到早退、经常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等等,并给我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由系部给予处分,并由系部报学生处备案,实习考核成绩按不合格计,不予毕业,校企合作育人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二十六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生要及时联系学校进行报险。如果由于学生报险不及时而不能索赔,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所受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教务处要制定实习考核办法,各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其实习的成绩可以代替教学实习的毕业实习的成绩。实习期间,学生应结合本岗位实习内容撰写与学校规定实习周数相同的实习日记或实习报告,实习期满返校后提交实习总结和所在企业出具实习鉴定,学生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校企合作实习教学的考核,指导教师要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考核与成绩的评定。
1.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实施百分制,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实施百分制,占总成绩的30%。
2.企业对学生的考核
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实习考核评价表”(见附表1、2),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每更换一个部门或岗位,应填写一张此表。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企业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在每一个岗位,学生要写出工作报告,指导老师要对学生工作报告及时进行批改、检查,给出评价等级。
4.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由教务处负责检查成绩评定情况,学生处负责核实学籍和毕业证发放。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5. 系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6.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